張女士與11歲兒子居住於彩虹邨丈夫名下的公屋單位。因丈夫吸毒導致精神病時常吵鬧,兒子出生後,張女士為免丈夫精神狀況影響兒子成長,遂與丈夫離婚並得到兒子的撫養權。離婚後,獲房署編配調遷另一公屋單位,雖然欣慰可搬往新住所,但無力面對搬遷帶來的經濟壓力,基金援款協助添置所需基本傢電,開始新生活。